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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怎麽看

林婉容

文章類別:敬拜人生

很多人認為,基督教的音樂應該免費與大家分享,因為詩歌的目的是為了頌讚、傳揚基督,若收費,豈不是靠福音賺錢,況且,寫詩歌的恩賜是神所給的,故版權屬於神,不屬於作者或出版社。身為一個詞曲作者和音樂製作人,你怎麼看呢?

首先我要聲明,以下是我個人的看法,不代表「小羊詩歌」的官方立場,更不代表其他基督教音樂出版社的立場。

感謝神揀選我來事奉祂。召我來為祂做工的不是一位世上的名人、富豪或君王,而是永生上帝、至高的主宰!這實在是我無比的榮幸,也深盼所寫的詩歌能夠多多地祝福眾人。就我所知,大多數的詞曲作者都樂意奉獻他們的詩歌,為神所用。有一位弟兄說,他不介意「小羊詩歌」不付 royalty (權利金),他的歌曾被銷售量很高的音樂事工出版過,拿到的其實也不多,拿不拿沒多大差別。最近也聽說,即使在流行音樂界,基本上沒有人是能靠寫歌維生的,都需要有另一份全職的工作。所以,認為賣音樂就是想靠詩歌賺錢,這實在是一個誤解。

雖然我本身樂見自己所創作與製作的詩歌廣為流傳,祝福許許多多的人,這並不代表我可以不經過同意,就把 Michael W. Smith 的歌拿來重新製作,放在小羊詩歌的專輯裏,也不代表我應該把 Hillsong 花錢製作,我的朋友花錢買來的 MP3 拿來放在我的機器裏聽。為什麼呢?這一切不都是神所賜,為了造就祂的教會嗎?試想,既然人賺錢的體力、才能和機會都是神給的,為什麼擅自拿人的財物 (不管這財物是不是他配得的),還算是偷盜呢?從下面這段經文我們可以看見,在地上,產權是屬於管家所有 (也就是說,做神管家的有支配的權柄):

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嗎?你怎麼心裏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徒 5:4)

如果我們仔細地讀使徒行傳五章 1-11 節整段,就不難看出,彼得並非責備亞拿尼亞和撒非喇沒把賣田產的價銀全數奉上,而是責備他們明明留下一些,卻說是全部,並且不僅在人前說謊,更嚴重的是當著神的面說謊。

既然聖經這麼說,我也認為所有的詩歌作者都有權決定他們所寫的詩歌該如何處理 -- 讓人免費使用或賣給出版社,收或不收權利金等等。正因如此,教會裏沒有一個規章,而是讓各版權擁有者自行決定。

錄音版權和詞曲版權又有不同之處。就我的觀察,最大的不同應該在於背後所需要耗費的資源和代價。寫歌本身可能不需要花太多的時間和心力,但要把一首歌做成能夠一聽再聽的音樂,從策劃到編曲、演練、錄音、修改、混音、母片處理、美編等等,每個步驟都費財費力。當然,理想的情況是,所有的基督教產品 (聖經、書、音樂等等) 都免費,讓錢多的人多出,錢少的人少出,負擔不了的人不用出,但理想歸理想,實際操作起來卻會耗費大量的行政管理資源,不見得是可行的做法。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一般大型的慈善機構除了相關的行政開銷之外,平均還有佔總收入百分之十到十五的募款開銷。小型機構因收入較少,募款開銷的比例勢必會更高。此外,將產品分送到需要的人手中,是另一筆人事及行政的開銷。因此,絕大多數的基督教音樂出版社選擇透過現成的銷售網絡將產品送到弟兄姐妹們的手中。書房應該賺弟兄姐妹的錢嗎?當然。作工的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路 10:7、提前 5:18)。我認識不少辦書房的主內兄姐,賺大錢的絕對沒有,虧本的倒不少,相信大家都是秉著事奉主的心志為眾人服務。作為一個消費者,我們每次花錢都等於在投票,告訴那些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業者,我們要什麼、不要什麼。(在此順道提醒年輕的弟兄姐妹們,請注意你用錢支持哪種服裝的款式和哪些電影或音樂的票房。) 如果我們盼望主內的出版社和書房能夠繼續為我們服務,當然應該用金錢支持他們的工作。假設有一個基督教出版社,製作一張詩歌專輯花了美金五萬元,卻賺得了十萬元的「暴利」,那麼他們就可以再出版兩張專輯來祝福大家,不是很好嗎?非營利組織和一般機構的主要區別,就在於她能將百分之百的利潤都用來繼續擴展公司的異象。結論是,「錄音版權」就像其他所有的產權一樣,應該被尊重、受保護。而身為錄音版權持有者的各基督教音樂出版社,也有權決定如何分享他們所製作出來的產品。

最後,我也想針對「詩歌真正的作者是神」這樣的說法,發表一點個人的淺見。身為一個寫詩歌的器皿,我深知寫作的泉源是在祂的裏面 (詩 87:7)。但再怎麼樣,我從不敢說,歌不是我寫的,神才是真正的作者 -- 試想,偉大、完美的神所寫出來的作品,豈會僅只如此?我期待在永恆裏面對面聆聽祂的作品,但現在,我們感恩祂樂意與我們這些不完全的器皿同工。感謝讚美主!

願華人的原創詩歌越做越好,服事這世代的人,滿足父神的心意。